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
齐工程院发[2018]103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督导工作,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深化教育教学改革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稳定教学秩序,现结合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督导是指学院教学督导室、各系(部、中心)督导组两级督导。教学督导室和教学督导组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、监督性机构,是学院为保证教学质量,进行教学检查、监督、评估、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组织,是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第二章 组织聘任
第三条 学院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院、系两级教学督导的管理工作。
第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办公室(以下简称教学督导室),配备专职教学督导员5-7人,代表学院行使教学督导职权,负责全校教学督导工作,聘期2年,可连聘连任。
第五条 各系(部、中心)教学督导组由3-5人组成,主任或教学工作副主任担任督导组组长。督导组代表本部门行使督导职权,业务上接受学院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的指导。教学督导组督导员由各部门自行推荐,主(分)管(联系)院领导、院长助理批准,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,聘期2年,可连聘连任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六条 院、系两级教学督导的职能是监督、检查、评估、指导和信息反馈。通过参加听课、评教、评学等活动对学院教师的学科基础知识、专业水平、教学方法和手段利用、教学效果以及师德师风进行动态考核和评审,给出评语和结果,同时在考评过程中给教师以具体指导。
第七条 院、系两级教学督导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评估、教学检查和教学问题调查研究,对各系(部、中心)的教学管理、培养方案、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、开课说明、教案、教材等教学材料进行查阅,对教师队伍建设、实验室建设、毕业论文(设计)、实习实训等各教学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督、检查、评估和指导,适时进行交流与沟通,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。
第八条 不断学习研究教育法规、方针、政策和现代教育理论、教育思想及教育质量管理与评价知识,不断提高教学督导水平。
第九条 在教学反馈后继续监督相关部门的整改情况,形成持续动态的监控机制。
第四章 工作要求
第十条 学院和各系(部、中心)教学督导员必须遵循教育教学规律,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,把握政治方向。
第十一条 以利于提高教师教学水平、调动教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原则,教学督导工作务必做到严肃认真、深入细致、科学严谨、实事求是、公正客观。
第十二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、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教学督导员开展工作,接受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,认真核实、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。
第十三条 被督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,并建议相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。
(一)弄虚作假,不如实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材料的;
(二)阻挠、拒绝教学督导的;
(三)无故不执行督导工作人员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的;
(四)对督导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;
(五)有碍督导工作的其他行为。
第十四条 学院督导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。
(一)不如实报告情况,造成不良后果的;
(二)失职、渎职的;
(三)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;
(四)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、报复他人的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各系(部、中心)可参照本办法组建本部门的教学督导队伍,并制订督导工作实施细则,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31日起实施,原《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学督导条例》废止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